关于严肃教育系统干部教职工考试行为的通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29 9:00:51 【字体:

        中共三门县教育局委员会

                      

  

三教党〔200820


 

关于严肃教育系统干部教职工

考试行为的通知

 

   

各科室、学校:

   教育系统干部、教职工承担着教育管理、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职责,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崇高使命。遵纪守法,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是其开展教育管理、教学工作的前提。为进一步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育管理队伍和教师队伍,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秩序,严禁教育系统干部教职工参与考试作弊。经县教育局党委研究决定,教育系统干部、教职工若在高考、中考、自学考试、成人高校考试的过程中发生作弊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作从严从重处理,具体通知如下:                

一、严禁教育系统干部、教职工在参加上述考试工作过程中参与作弊。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并视其情节轻重,依据《台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五)款、第十六条第(二)款,《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低聘专业技术职务、解聘或撤销教师资格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二、严禁教育系统干部、教职工在参加上述考试时作弊。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除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予以相应的处理外,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所有参与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行政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三、严禁教育系统干部、教职工在上述考试过程中发生其他作弊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并视其情节轻重,依据《台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五)款、第十六条第(二)款,《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低聘专业技术职务、解聘或撤销教师资格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四、发生考试作弊行为的干部、教职工是党员的,同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从严从重给予党纪处分。学校临时用工人员发生考试作弊行为的,一律由用人单位予以辞退。

 

 

中共三门县教育局委员会       三门县教育局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主题词:考试行为 规范 通知                                    

抄送:省教育考试院,市教育局,市招生办,市自考办,县委办,

县人大,县府办,县政协,纪委监察局,县组织部,县宣传部。 

三门县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5月19